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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傳染病防治法凸顯新變化 【?2004-08-30 發布?】 臨床報道
據新華社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8月28日表決通過了經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新的傳染病防治法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更加體現時代特色。 SARS和禽流感列入乙類但按甲類傳染病對待 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列入的法定傳染病達37種,其中甲類兩種,乙類25種,丙類10種。 乙類傳染病經衛生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按甲類傳染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SARS、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于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因此法律特別授權,這三種乙類傳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此外,法律還規定,未列入名錄的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部門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 艾滋病雖降級管理但仍受到“重點關照” 新傳染病防治法雖然將原來艾滋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改為按照一般乙類傳染病管理,但由于目前我國艾滋病防治的形勢嚴峻,正處于防治的關鍵時期,因此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促使各級人民政府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傳播。 這部法律還將原來丙類傳染病中的肺結核、新生兒破傷風、血吸蟲病調整為乙類傳染病,將原來乙類傳染病中的黑熱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調整為丙類傳染病。 建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制隱瞞、謊報、緩報者將受懲處 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了疫情報告不及時、傳染病防治專業人員獲取信息不暢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溝通不夠等問題。修訂后的法律作出如下規定。 ——傳染病疫情報告遵循屬地原則,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時,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增加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規范傳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修改后的法律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化實驗室安全嚴防病原體擴散 今年春天SARS疫情在北京再現,源于實驗室疏于管理。修改后的法律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法律還規定,國家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以保障傳染病菌種、毒種以及傳染病檢測樣本在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按照法律,違反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控制更加具體隔離有了法律依據 修訂后的法律,詳細規定了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病人和疫情后應當采取的措施。對于甲類似病人,過去只規定“醫學觀察”,現規定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于甲類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也規定了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的措施。 法律還增加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針對禽流感發生時的需要,法律還增加授權,可以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采取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禽家畜,以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 法律還增加條款,對患甲類傳染病死亡后的尸體處置,以及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使用、出售和運輸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嚴防醫院成為傳染源醫院不得拒收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暴發,醫院往往容易成為傳染源。修訂后的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筑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一些醫療機構在傳染病救治過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對患者相互推諉、診治不及時的現象,據此,修訂后的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對于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將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降級、撤職、開除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分處罰。 傳染病病人權利受保護個人隱私受尊重 原傳染病防治法沒有規定保護傳染病個人隱私,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屬的個人隱私在傳染病預防和救治過程中受到侵犯,造成傷害。修訂后的法律以人為本,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同時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對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法律還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輕則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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